收费标准和区划:
五、城区停车场应当统一规划,停车泊位统一施划,对停车场的规划和停车泊位的施划以不影响群众出行和道路的安全,畅通为原则。
六、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规定交纳停车费,并做好车辆安全防护措施;
(二)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或指定方向停车;
(三)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车辆内不得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违禁品。
七、城区所有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必须在交警支队申请验收。各停车场的标志、标线、进出通道、内部设施、安全防范措施、报警装置、管理制度等必须按照要求规范设置,验收合格的予以办理备案登记,未进行备案登记和手续不齐全的停车场将被依法取缔。
八、单位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等自备停车场,在验收合格后,由所属单位或物业部门按照《济宁市城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规划、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有关规定自行管理,并接受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监管。
九、政府投资的社会公共停车场由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十、按照城区停车需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须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勘验论证后,统一划定、设置、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道路上安装标志和施划标线。
十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凡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应持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备案,并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市物价局根据停车场的性质、类型制定收费标准,未经批准和登记的一律不得收费。
十二、提倡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自备停车场,在办齐有关手续后向社会有偿开放使用。
十三、大型货车和装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禁止在城区各类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
十四、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十五、对擅自设置停车场或者设立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及时向向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举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应及时向市物价部门投诉或举报。
十六、本通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济宁市公安局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