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讯 为加强我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提升城市品位,为2014年省运会顺利召开提供安全、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近日济宁市公安局出台《关于加强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通告》。根据该通告,自2014年1月15日起,城区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机动车停车泊位开始收费,同时为了避免停车乱收费现象,通告对城区停车收费区域及收费标准做了明确规定。
随着济宁市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日渐增加,城区尤其是中心城区停车难、乱停车现象严重已经越来越成为广大市民的共识。为减少城区道路交通压力,引导群众合理出行,减少汽车对中心城区道路资源的占用,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外围收费低”的原则,在城区实行道路资源有偿使用,对不同路段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差异化停车收费”管理。根据济宁市物价局、公安局《关于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济价审字[2013]74号)规定,市区停车场划分为两大区域:健康路、柳行路以北,常青路、吴泰闸路以南,环城西路以东,车站东路、琵琶山路以西区域为一类区(含上述道路),其他区域为二类区。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或指定方向停车并,按规定交纳停车费,同时还应注意行驶安全不得妨碍他人交通,车辆内不得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违禁品。”济宁市交警支队负责人告诉记者。
此外,城区所有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不影响群众出行和道路的安全为原则,实施统一规划,并必须在交警支队申请验收。各停车场的标志、标线、进出通道、内部设施、安全防范措施、报警装置、管理制度等必须按照要求规范设置,验收合格的予以办理备案登记,未进行备案登记和手续不齐全的停车场将被依法取缔。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凡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应持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备案,并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市物价局根据停车场的性质、类型制定收费标准,未经批准和登记的一律不得收费。对擅自设置停车场或者设立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及时向向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举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应及时向市物价部门投诉或举报。
济 宁 市 公 安 局
关于加强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通告
为加强我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进一步规范静态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提升城市品位,为2014年省运会顺利召开提供安全、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济宁市城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即日起对城区停车秩序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二、机动车应当停放在统一审批、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规定地点,严禁擅自占用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违法停车将被依法处理。
三、为减少城区道路交通压力,引导群众合理出行,减少汽车对中心城区道路资源的占用,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外围收费低"的原则,在城区实行道路资源有偿使用,对不同路段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差异化停车收费"管理。
四、根据济宁市物价局、济宁市公安局、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城区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审字[2013]35号)和济宁市物价局、济宁市公安局《关于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济价审字[2013]74号)规定,市区停车场划分为两大区域:健康路、柳行路以北,常青路、吴泰闸路以南,环城西路以东,车站东路、琵琶山路以西区域为一类区(含上述道路),其它区域为二类区。自2014年1月15日起,城区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机动车停车泊位开始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