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市出台了《济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办法》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权是指地上土地使用权人在同一宗地内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及在广场、绿地、道路等无地上建筑物的地下单独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所占空间。土地使用权的获得主要以划拨和出让取得。除非经营性地下工程、人防设施、地下交通设施用地适用于划拨方式获得外,其他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办法》规定,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可按照地上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设定;单建地下工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出让期限。土地出让价款根据宗地所在区域基准地价进行计算,单位土地面积按照基准地价的5%~25%,根据楼层不同分别计算收取。鼓励深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合同约定用地范围内增加同层地下建筑面积的,以及开发接建第三层及以下、单建第四层及以下的,不增加收取出让价款。
《办法》提出,允许使用权人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损害其他权利人利益前提下,不限制地下空间改变具体用途,允许按照市场需要灵活调整使用,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更加强调空间概念。对于地下停车位、地下商铺等地下空间分别归属于不同使用权人的,为保护使用权人利益,在地下空间建设完成后,规定可以依申请对地下空间的局部进行独用登记,同时登记共用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