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先救人再谈钱济南5年前就已实行
济南时报2月6日讯 (记者李永明)作为中国第一部针对院前医疗急救管理的部门规章,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已从2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等内容。记者获悉,济南自2009年就在全国率先制定院前急救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医疗机构拒接流浪者等贫困群众将被追究责任。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于2013年10月22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明确院前医疗急救的“五不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济南目前120院前急救网络覆盖城乡,全市急救分中心达到27个。”济南急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按区域规划,急救分中心24小时全天候值班,拥有不同类型急救车辆,装备齐全,体系完善。
2009年,济南公布并实施了《济南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在救助过程中要坚持“尊重伤病员方意愿、就近、就医院诊治能力”的三项原则。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对突患急、危、重病的流浪乞讨人员或无法确认身份人员,应当给予救治,并通过政府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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