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宁市印发《关于发展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发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此次印发的《意见》,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两类新型民间融资机构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风险防控、监督管理等。
现状:济宁市现有1400多家民间融资公司
走在济宁城区的大街小巷,各种民间担保、借贷、融资公司比比皆是,最近几年,如同雨后春笋般地出现,活跃了民间资本市场,同时也有效地破解了一些企业、个人的融资困难。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我市现有1400多家民间融资公司,但是一些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比如,业务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不严格、风险识别及管控能力不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等问题较为普遍,甚至存在非法从事经营金融业务、非法集资、超范围经营等非法融资活动。非法融资作为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打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等各式各样的旗号欺骗市民。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意见》规定了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高于20%,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对于外界普遍关注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融资问题,《意见》规定,在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批准,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进行融资;当年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达到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倍;连续2年以上(含2年)达到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可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补助资金等。记者了解到,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必须为货币形式的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东应对彼此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对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
民间融资服务登记机构:应在本地开展业务
意见明确,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通过实体平台和虚拟平台实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与民间资本对接,向进场机构和个人收取场地租赁费、服务手续费。《意见》还具体明确规范进驻机构和个人行为。制定进场机构和个人的准入标准,从源头上规范进入主体,保证资金借入方和借出方均为本县(市、区)法人或自然人。另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严禁吸收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借贷交易资金账户发生往来;未获相关业务许可的,不得为借贷交易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另外,还要对当事人充分提示风险警示,主要内容包括:从事民间借贷交易具有较大风险;当事人必须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政府或机构将不承担任何的担保或“兜底”责任。(记者 相启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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