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市纪委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的通知》,全体纪检监察干部签署承诺书,谨遵“十个严禁”。
《通知》中明确,严禁违反办案工作纪律,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超标准接待;严禁打纪检监察旗号办私事;严禁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得消极对待群众投诉举报、漠视群众诉求;严禁铺张浪费、讲排场、比阔气,不得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严禁工作日及执行公务期间饮酒,任何情况不得酗酒。
“纪检监察机关岗位特殊,责任重大,纪检监察干部应该带头正风肃纪,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自觉接受监督。”济宁市纪委书记李建华表示。(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