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政府 《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49号),近日我市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全市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1380元、1220元调整为1500元、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14.5元、12.5元调整为15元、13.5元。根据规定,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我市第13次调工资标准
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从3月1日起,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80元调整为1500元,增幅为8.6%。驻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20元调整为1350元,增幅为10.6%。此次郊区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增幅最大。
此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一同出炉: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5元调整为15元;驻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5元调整为13.5元,增幅为8%。根据相关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者。
据了解,自1995年我市首次提出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后,此次是我市第13次调整工资标准。早在1995年,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80元和150元;第二年调整时,分别涨至220元和180元。2011年以来,进一步提高增长幅度,当时七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达到1100元,当时五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也达到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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