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圣城网讯(实习记者 李胜男)每个在外就餐的人,都应该遇到过“本店不让自带酒水”的规定,而这一规定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时被打破,新《消法》及最高法院作出解释,明确说明“禁止自带酒水”为“霸王条款”,而近日记者了解到,市内依然有很多店家无视新消法,直接或者间接地违反着规定。
自带啤酒不能上桌?市民外出就餐遭遇尴尬
日前,韩先生就遇见了这样的烦心事。韩先生告诉记者,他在环城西路与常青路交汇处的某饭馆请朋友吃饭时,遇到了传说中的“霸王条款”。本身是为了庆祝自己生日请朋友吃饭,没想到饭菜上桌,韩先生让朋友帮忙从车里搬出自带的啤酒时,却受到了商家的阻挠,被告知“本店不能自带啤酒,白酒可以。”弄得韩先生好不尴尬。
韩先生告诉记者,他在进店定包间甚至点菜的时候都没人告知他不能自带酒水,“谁知道菜都上来了,刚要把啤酒搬出来,他就说不能自带了,想换地方都不行,再说现在新消法不是已经规定这种属于‘霸王条款’了么,怎么现在还有这种情况?”韩先生还告诉记者,当他找到饭店负责人理论时,店方告诉他:“现在哪有让自带酒水的饭店,我们开饭店本身就指着酒水赚钱呢,你怎么说都没用,就是不能带。”对此,韩先生很是气愤。
新《消法》怎么说?“禁止自带酒水”为“霸王条款”
记者从济宁消费者协会了解到,新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最高法院日前也公开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都属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为何店家无视法规?酒水是饭店最大的收入来源
为什么在这种硬性规定下,许多饭店依旧“我行我素”呢?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餐饮界人士讲,一般情况下,酒水销售额往往占饭店总销售额的45%至55%,是饭店最大的收入来源。如果顾客自带酒水,饭店的利润就会降低。“所以有些饭店宁可把顾客拒之门外也要赚酒水钱。明明知道这是属于霸王条款,他为了多赚钱,也就不管什么法不法规,合不合理了。”
消协提醒
遇“霸王条款”,可直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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