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济发〔2012〕28号)和《济宁市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2014—2016年)》(济发〔2014〕12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在完成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上申报济宁市“环境整洁村”。经各县市区自查、市美丽乡村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现将第一批2313个“环境整洁村”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2014年6月4日—2014年6月16日)。请广大群众予以监督,如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济宁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537-2605796、2608713。
济宁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
济宁市“环境整洁村”标准
1、道路硬化。包括至少有一条进村道路、村内所有主街、20户(含)以上小街巷全部进行了道路硬化。进村道路和村内主要街道宽度不低于3.5米;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进村道路和村内主要道路面层厚度不低于18厘米,村内街巷面层厚度不低于12厘米;同步配套了排水设施,排水设施能保持通畅,无淤堵、无损毁现象。
2、村庄净化。包括村庄内外无垃圾死角,无垃圾围村、围田、围路现象;河道、坑塘沿岸、河床及水面清洁,村内道路、沟渠无垃圾杂物、无积土、无污水;村内无“三大堆”、杂物堆、建材堆等,秸秆能集中堆放、及时处置;村内环卫设施配套齐全、完好,村、户有垃圾桶(池),村内垃圾清运及时;村按每500人至少配备1名保洁员标准配备了专职保洁队伍,管理制度健全,能做到日常保洁。
3、环境美化。包括村内主次干道实施了统一绿化,绿化植物种植规范,绿化效果较好;村内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进行了统一粉刷(民俗村除外),无乱写乱画、乱贴乱挂、乱搭乱建;村内经营户规范经营,无乱摆乱放、占道经营等现象;村内设置宣传栏,设施完好,内容更新及时。
济宁市“环境整洁村”名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