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天气预报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人事考试单位代码
济宁市安全教育平台
济宁违章查询
济宁住房公积金查询
济宁科技网 济宁培训班 济宁银行网上银行 济宁教育网 历史故事 家庭教育 济宁市地图 济宁房产 济宁教育网 济宁人事考试信息网 济宁新闻网
币圈最新消息 济宁信息港
浏览器之家 济宁汽车 睡前小故事
下载吧 股票书籍 花花草草
百应百科 照片恢复 学习通
红警之家 睡前小故事 马伊琍
手机照片恢复 手机数据恢复

枣庄一季度受理毒品犯罪案件11宗 重拳打击毒品犯罪

时间:2014-06-27 12:36来源:未知 www.yunhepan.com

  原标题:贩毒超一斤 一男子被判死缓

  枣庄法院重拳打击毒品犯罪,今年一季度受理毒品犯罪案件11宗  

Z03_Z03_0402

                                            民警在铲除罂粟。

  记者 李泳君 通讯员 周永恒 刘睿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今年的主题是“远离毒品、健康生活、拥抱美好人生”。25日,记者从枣庄中院获悉,今年一季度枣庄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11宗,涉案被告人20人。枣庄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审结的涉毒案件中,对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将加大打击力度,从严把握量刑标准。

  两起典型案件,敲响远离毒品警钟

  2009年六七月份至2011年5月,周某在广州多次购买冰毒并贩卖给张某某,张某某继而又将毒品贩卖到枣庄。周某贩卖毒品总量共计536.69克,从中获利8000余元。

  枣庄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进行毒品贩卖,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贩卖毒品数量大,前后时间长,所跨区域大,其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论罪当处以极刑,但鉴于周某归案后对部分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宽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2年6月1日至9日,被告人张某以贩卖为目的,三次从临沂市临沭县的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手中收购罂粟壳,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收购的是毒品,还受其雇佣帮助装卸、搬运罂粟壳。同年6月9日双方第三次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缴获罂粟壳1886.5千克、罂粟种391千克。

  枣庄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贩卖、运输罂粟壳,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明知运输的是罂粟壳,仍帮助装卸,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鉴于此案罂粟壳尚未流入社会,依法可酌情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以上两起案件是枣庄法院近期审结的两起典型的毒品犯罪案件,这两起案件的审理宣判,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再次给我们敲响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警钟。

  今年一季度,20名涉毒犯罪分子受审

  记者从枣庄中院了解到,2013年,枣庄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30宗,涉案被告人49人,其中16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014年第一季度,枣庄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11宗,涉案被告人20人,其中4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时始终将打击锋芒指向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涉毒罪犯分子严惩不贷,依然判处其死刑、死缓、无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25日,枣庄中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年来,枣庄中院严把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从严把握量刑标准,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毒品犯罪,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

  相关链接

  3月1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连云港边防支队侦办的“3·29”特大涉枪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关阅读
  • 山东公布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最高可获奖10万元
  • 潍坊公安跨省摧毁冰毒加工厂 缴获液态冰毒40公斤
  • 山东今年来批捕食药环类犯罪341件 335人为官不为被查
  • 烟台证券公司经理挪用1500万外逃10年 偷渡回国后落网
  • 临沭:男子非法排放9吨废酸被判刑 曾致草木大量死亡
  • 山东: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最高奖励10万元
  • 济南治霾再出重拳 取缔40余家非法小石料加工厂
  • 济南破获走私固废案 犯罪嫌疑人走私3.7万吨洋垃圾

  • 上一篇:枣庄7月份降水预计将偏多2至5成 防汛形势严峻
    下一篇:淄博开全省首家为老服务大厅 可办老人优待证公交卡

    济宁运河畔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来源于注明来“源于:运河畔或www.yunhepan.com”版权均属运河畔网所有,其他媒体可以转载,且需注明“来源运河畔网”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济宁运河畔,济宁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全网热点
    • 健康
    • 教育
    • 新闻
    • 美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