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贩毒超一斤 一男子被判死缓
枣庄法院重拳打击毒品犯罪,今年一季度受理毒品犯罪案件11宗
民警在铲除罂粟。
记者 李泳君 通讯员 周永恒 刘睿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今年的主题是“远离毒品、健康生活、拥抱美好人生”。25日,记者从枣庄中院获悉,今年一季度枣庄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11宗,涉案被告人20人。枣庄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审结的涉毒案件中,对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将加大打击力度,从严把握量刑标准。
两起典型案件,敲响远离毒品警钟
2009年六七月份至2011年5月,周某在广州多次购买冰毒并贩卖给张某某,张某某继而又将毒品贩卖到枣庄。周某贩卖毒品总量共计536.69克,从中获利8000余元。
枣庄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进行毒品贩卖,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贩卖毒品数量大,前后时间长,所跨区域大,其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论罪当处以极刑,但鉴于周某归案后对部分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宽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2年6月1日至9日,被告人张某以贩卖为目的,三次从临沂市临沭县的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手中收购罂粟壳,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收购的是毒品,还受其雇佣帮助装卸、搬运罂粟壳。同年6月9日双方第三次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缴获罂粟壳1886.5千克、罂粟种391千克。
枣庄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贩卖、运输罂粟壳,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明知运输的是罂粟壳,仍帮助装卸,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鉴于此案罂粟壳尚未流入社会,依法可酌情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以上两起案件是枣庄法院近期审结的两起典型的毒品犯罪案件,这两起案件的审理宣判,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再次给我们敲响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警钟。
今年一季度,20名涉毒犯罪分子受审
记者从枣庄中院了解到,2013年,枣庄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30宗,涉案被告人49人,其中16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014年第一季度,枣庄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11宗,涉案被告人20人,其中4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时始终将打击锋芒指向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涉毒罪犯分子严惩不贷,依然判处其死刑、死缓、无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25日,枣庄中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年来,枣庄中院严把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从严把握量刑标准,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毒品犯罪,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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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连云港边防支队侦办的“3·29”特大涉枪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