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据齐鲁晚报今日运河报道,日前,济宁市起草了《济宁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市区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限放区域也有望扩大。对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您有何建议和想法?可拨打公安部门公布的热线电话:2960237、2960238畅所欲言。
记者了解到,此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主要目的就是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从而更好地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净化城区大气环境。《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济宁市城区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任兴路、南至机场路内的区域将设为限制燃放区域(兖州区的限制燃放区域由兖州区政府确定)。而2006年以来一直执行的老限放区域为城区古槐、阜桥、越河、济阳、观音阁、南苑、金城、仙营8个街道以及高新区洸府河以西区域,太白湖新区国光村、小辛庄村。由此可见,新《规定》实施后,烟花爆竹的限放区域也相应扩大了。在限放区域以外,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7时至24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禁放期间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