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对"进一步改进作风。针对干部群众反映县直一些执法部门问题突出的情况,进一步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加大执纪监督力度,认真查处一些部门单位存在的服务态度差、不按时上下班、公款旅游、滥发补贴等问题。"问题整改情况:(1)针对一些执法部门改进工作作风问题:一是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严格执行《关于切实提高机关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规定》、《关于在全县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化"庸懒散"专项治理的通知》等规定,完善行政效能和干部作风投诉受理调查程序,及时查办投诉案件,对损害企业发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以及"吃拿卡要"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发生违纪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严肃问责。目前,已对26起43人予以通报。二是严格落实机关效能监测点制度。定期查阅机关效能监测点监测台账和机关效能监测点QQ群,主动征求企业对部门单位在干部作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三是扎实做好重点岗位监管工作。将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财务科全部纳入重要管理对象,在此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又确定了33个重要职能部门和50个重点岗位实施重点监管。实行廉政教育、廉政谈话、跟踪监督、明查暗访和干部轮岗等措施,建立健全重点岗位干部监督和管理长效机制。四是加强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工作。认真做好评议结果运用,把评议结果与评先树优、干部提拔任用结合起来,对群众满意度低、反映问题多的部门单位,按规定对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问责。(2)针对加大执纪监督力度问题:一是创新派驻制度。探索实行派驻机构工作驻点制度,制定《纪检监察派驻(出)工作驻点制度(试行)》,对派驻(出)工作驻点制度作出统一要求。将派驻机构19名同志安排到分工范围内、重点领域、监督对象数量大、工作任务重的其中1个单位进行驻点,解决派驻(出)机构融入难问题和对驻在部门、联系单位一把手监督难问题。二是强化"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制定实行《对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监督的规定》(桓纪发〔2014〕12号),细化监督对象和内容,明确监督程序和方式,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各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三是完善派驻机构进驻巡查和专项巡查制度。每年6月份开展一次进驻巡查,巡查对象为2至3家单位,每个单位巡查时间1周;每年12月份开展一次专项巡查,涵盖全部驻在部门和联系单位,巡查时间为1个月,强化对县直单位领导班子的有效监督。
第四、对"强化对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建立严格的监督程序,加强财政资金运行监管。加大干部任中、离任审计工作,强化结果运用。"问题整改情况:(1)针对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我县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政府采购方式。根据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淄博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淄财办发【2007】2号)的通知有关规定,一是对于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和小额政府采购,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集中采购,原则上不得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建立完善审批备案程序,对确需自行采购的,采购人认真填写《政府采购项目申购审批表》,列明采购项目名称、规格要求、采购数量和资金来源等内容,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把关,做到无缝隙监管。二是强化集中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监管,建立代理机构抽取制度和采购文件会审制度,成立政府采购项目监督小组,对评委抽取和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监督;采购文件及中标结果在指定媒体上公示,确保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及政府采购活动在"阳光"下进行。(2)针对加强财政资金运行监管问题:拟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的形式,设立"过桥还贷互助资金".实行会员制,出资形成"资金池";成立理事会,对该资金进行管理运作,负责对申请资金的会员企业经营状况,还款措施等进行考察审批。(3)针对干部任中、离任审计问题:一是严格执行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科学安排年度任中审计。前移监督关口,对拟到龄领导干部提前安排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和完善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办法,强化监督检查和审核把关。二是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报告机制。加强被审计单位审计结果整改情况的报送工作,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整改情况同时报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政府建设投资审计项目,强化跟踪审计,在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初审后进行复审,提出会审意见,同时报送县纪委、监察局。三是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坚持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根据审计结果报告,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作出评价,评价意见与干部任免和监督管理挂钩。对肯定性的审计结果,作为重用、提拔的重要依据;对一般性问题的审计结果,开展谈话教育;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进行谈话诫勉或组织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