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济堂制药”表示,“宏济堂阿胶”创立于2008年,与“宏济堂制药”无任何历史渊源,但却在其出产销售的阿胶产品上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标注“原宏济堂阿胶厂”,并在其网站中宣传其为“中华老字号”和突出“宏济堂”等一系列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宏济堂阿胶”表示,其股东“宏济堂医药”前身于2000年申请注册了第1459628号“宏济堂”商标,其核准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使用。
“宏济堂阿胶”认为,阿胶公司才是“宏济堂”百年老号的正宗传人,该公司系“宏济堂医药”为发展、弘扬“宏济堂”百年老字号所恢复的下属机构,其股东宏济堂医药厂家对“宏济堂”百年老字号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因此其对“宏济堂”的企业名称及历史宣传等均属于正当行为,不构成侵权。相反,“宏济堂制药”并非“宏济堂”字号的合法权利人,其原名为济南中药厂,1999年后改名为“济南宏济堂制药有限公司”,在1999年更名之前的33年里从未使用“宏济堂”字号。
现实原因
阿胶价格近年来一路走高“药中茅台”引发利益之争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商标争夺战的爆发与有“药中茅台”美称的阿胶市场近年来的迅猛发展不无关系。
来自华创证券的医药分析师廖万国称,国内阿胶需求量年均递增8%-10%,2015年有望达到300亿元。
随着需求的上涨,阿胶价格一路走高,而且大幅上扬。据不完全统计,从2006年5月至今,阿胶行业龙头东阿阿胶已累计涨价14次。2013年,东阿阿胶在年初提价6%之后,7月份再次提价25%,其零售价也由此突破了1000元的大关,涨至1098元。
“药中茅台”庞大的利润空间让有生产潜力的制药企业纷纷加入阿胶生产领域。记者注意到,早在2012年,“宏济堂制药”就宣布将投资10亿元复产阿胶。另一方面,“宏济堂医药”也称,其自2008年以来一直进行阿胶产品生产,经过大量广告投入和市场销售,其阿胶产品已占有较大市场并取得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品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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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胶产业两大龙头企业都和宏济堂有一定关系
阿胶发源地就在山东,阿胶产业的两大龙头企业东阿阿胶、福牌阿胶也和宏济堂有一定“亲缘关系”.由于历史缘由,1968年宏济堂阿胶厂分到济南市的平阴县和聊城市的东阿县,生产阿胶的装备从宏济堂搬到了平阴阿胶厂和东阿阿胶厂,也就是福牌阿胶和东阿阿胶的前身。有着这样的一层关系,也难怪“宏济堂制药”和“宏济堂医药”均要进军阿胶市场。
“全国一百多家阿胶生产企业,近半都在山东。”业内人士指出,作为阿胶发源地,保护阿胶、发展阿胶,是山东阿胶企业应尽的责任。
法院判决
历史上未形成权利划分两个“宏济堂”善意共存
老字号因其源远流长以及深厚的文化底蕴,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然而近年来,围绕老字号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不断增多。究其原因,国内很多老字号在发展中产生了多个传人,导致现今很难分清产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宏济堂医药”与“宏济堂制药”对于“宏济堂”的使用在历史上没有形成权利划分;“宏济堂阿胶”对“宏济堂”字号的使用是基于其母公司医药集团的历史传承与授权,并非恶意攀附他人企业名称或商标;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商标与老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应本着善意共存和包容发展的原则进行处理。本案中,“宏济堂阿胶”对“宏济堂”商标、字号的使用是历史的、也是善意的,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因此判决驳回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