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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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9月3日讯 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最近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刘某拿着一张收到条到法院起诉,要求徐某偿还所欠款20万元。但对于收到条的20万元是借款还是还款,双方存在争议。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法院在线》报道,刘某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外打工,2011年,刘某带着打工赚来的钱,在潍坊市高新区开了一家电子产品专营店,专门销售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几年来收益还不错。随着生意越做越大,刘某结识的朋友也越来越多,经朋友介绍,刘某认识了做期货生意的徐某,几次往来双方都觉得聊得来,彼此也越来越信任。
借款不还告上法庭
一次闲聊中,徐某问刘某有没有闲钱,有的话她可以帮助刘某钱生钱,并称银行的利息太低,放在银行极其不划算。出于对徐某的信任,2013年3月1号,刘某去银行转账20万元给徐某,让其帮助自己赚点钱。并约定本金利息为3分。
如果再赚到钱刘某和徐某四六分,就这样,徐某给刘某写了一张白条,至于具体内容,刘某碍于面子以及对徐某的信任,就没仔细看。
自打钱借给徐某之后,刘某明显感觉徐某距离自己越来越远。不要说当初承诺比银行高得多的收益率,就连徐某本人也很少露面了。两人的联系明显减少,每次打电话谈及收益话题,徐某都推辞很忙,匆匆的把电话挂断。
电话沟通不顺畅,去公司找徐某也是难见其人。一次,刘某好不容易在公司将徐某堵着,也是三言两语就把刘某打发了。转眼之间,这笔款借给徐某已经快两年了,几经交涉折腾,刘某也逐渐认识到,这笔款靠双方协商是要不回来了,于是刘某把徐某告上了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原为借款却成收到条
在法庭上,徐某辩解称,刘某手中的收到条是还款,白条上的内容为:收到条,今收到刘某现金贰拾万元整,利息三分,落款为徐某,2013年3月1号和徐某的身份证号码。徐某称2012年6月份原告刘某向自己借款18万元,并开具借条。2013年3月1 号,按月息3分计算,将利息取整后,原告刘某偿还利息及本金共20万元。被告为其出具了上述收到条,但当法庭要求徐某出示原告刘某向其借款时开具的借条时,被告称因搬家可能遗失。
多方论证还原真相
最终法院认为,首先,从收到条上看,因为该收到条载明的内容中包含了利息按3分计算,又在落款时写上了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更符合借款的特征。而还款是对借款关系的终结,没必要写明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还款人的身份信息。
再者,结合双方的通话录音,也有原告向被告催要15万元的内容,虽然被告对电话录音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基本能够相互印证,对于借款事实能够形成基本的证据链条。而被告未提供本应由其持有的借条,不能证明存在原告向被告借款的事实。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双方的举证情况,该20万元应认定为被告向原告借款。
通过该案,法官告诉记者,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名称一定要书写规范,借条和收到条虽几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稍有不慎,可能就埋藏下法律隐患,引发法律纠纷。(来源:山东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法院在线》 原标题:潍坊一张收到条 到底是借条还是还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