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齐鲁网9月5日讯(滕州电视台 王南 翟景翠 )近日,记者从滕州市住建局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获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供热新规从本月开始正式实施。其中,原有的多项供热规定有所调整,例如供热期间居民室内温度不低于18℃,供热报停不再收取费用等。供热新规的出台会给市民生活带来哪些变化?市民遇到供热难题时,能借助新规维护自己的权益吗?对此,记者进行了一番采访。
热费收取有了新算法
据滕州市燃热办工作人员介绍,本次实施的供热新规是山东省牵头出台的。新规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具体收费方法为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同时,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30%。也就是说,以100平方米的房子为例,2013年滕州市居民用户采暖价格为每平方米19元,供暖总价为1900元,按照新规规定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30%,也就是不超过570元,剩下的采用热计量计价。
据燃热办王主任介绍,目前滕州市正在进行管网改造,部分小区具备分户计量条件,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将按照供热面积收取费用。
供热温度有了新要求
往年供热期间,温度是否达标一直是市民最关心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新规明确要求,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但需满足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保温结构符合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三个条件。新规同时规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向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热企业应在24小时内进行检测。
从今年起将全面取消采暖报停费,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采暖供热期启动30天前提出申请,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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