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讯(记者 谷雨 通讯员 闫晓艳 高攀登)11月7日上午,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济宁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会议。会上传达了《济宁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并组织了以"遵守限放规定,从我做起"为主题的集体签名活动。
据了解,《规定》上济宁市城区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任兴路、南至济兴路(原机场路)内的区域是限制燃放区域。除每年的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7时至24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并予以公告。(兖州区的限制燃放区域由兖州区人民政府确定,按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上要求,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禁放期间在限制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5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