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城区烟花爆竹限放工作,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线索,确保有效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近日,济宁市公安局出台了《济宁市城区举报查办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试行)》。
该奖励范围涵盖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标准为(一)根据举报,查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视情给予举报人员100———200元奖励;查获非法制造、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查获重大案件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二)城区公安机关查处违规燃放行为,并做出罚款决定的,每案奖励办案人员300元;(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并做出行政拘留决定的,每案奖励办案人员500———1000元;做出刑事处罚决定的,每案奖励办案人员1000———2000元;(四)查破重大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爆炸物品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人和办案人员重奖。
奖励基金的申请与办理。由具体办案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奖励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打击处理法律文书、呈报受奖群众举报、谈话记录、受奖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由各城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统一建档汇总,报分局领导审核后,呈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汇总建档,呈市公安局分管治安、装财的局领导审批后发放奖金。举报人(办案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办案单位领取; 委托他人领取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情况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奖励、宣传等工作中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信息。谎报警情,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破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公布奖励标准,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按照要求及时申请上报兑现奖励,确保有奖举报获得最佳社会效果。济宁市公安局举报电话:2960110;2960237;2960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