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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出台办法:传承人带徒弟可申请经费支持

时间:2014-12-10 12:48来源:未知 www.yunhepan.com

 

非物质遗产面塑第四代传承人李钢


  “对生活上有困难的传承人要给予适当资助并提供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记者从市文化部门了解到,济宁市出台了《济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市级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根据办法,传承人授徒传艺、培训讲习等活动可以申请获得经费支持。


  非遗传承人命名将据保护传承需要不定期开展


  办法明确规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须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市民申请和被推荐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要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由个人向该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保护单位推荐至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经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到市文化行政部门。申请人属市直属单位的,由市直属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议,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报送市文化行政部门。市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材料和推荐意见,结合申请项目在全市的分布情况,组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评议,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市文化行政部门通过媒体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另外,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根据保护传承的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命名工作。


  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将被“摘帽”


  根据办法,凡被命名为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对其所从事的、有重大意义的传承活动或项目,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帮助、指导,并在经费上给予扶持,特别是对因生活确有困难而无法正常开展艺术传承活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要给予重点扶持。


  同时,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发动和吸引传承人参加各类文化活动。支持他们按师承的形式选择培养新的传人。保护他们依法开展的传艺、讲学及艺术创作、研究等活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所掌握并需要保密的工艺技术,依法实施保护。禁止经营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文化行政部门对生活上有困难的传承人要给予适当资助并提供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办法还规定,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费用,资助代表性传承人从事整理、记录、出版有关技艺资料;授徒传艺、培训讲习;展演、展示和学术交流以及其他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事项。


  同时,办法明确传承经费不属于生活补助,需要传承人自愿申请,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上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遴选,每年资助数量暂定为符合条件的传承人总数的30%。市级传承资助经费原则上面向已入选市级但尚未入选省级以上的传承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需要资助的,应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项目传承活动。


  受资助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资助项目任务书要求的传承任务,将中止协议,停止资助;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应按照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新闻链接:


  目前济宁有6人入选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名录、32人入选省级名录、88人入选市级名录。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相关项目基本做到了有资料可查、有人保护和有人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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