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据了解,我省是全国10个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单位之一。请介绍一下这项改革的意义和具体内容。
王本群: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的有效方式,也是检察机关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便捷渠道。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在山东等首批十个省市进行试点,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推进这项改革,体现了社会法治文明进步的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现实需要,人民监督员作为检察权的监督主体,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人民监督员的管理主体,既是“人民当家作主”和权力制衡原则的充分体现,也是检察机关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机制、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其次,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是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体现和保障司法民主的有效途径,不仅有助于检察机关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而且有助于增进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司法行政工作的了解和理解,有助于在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第三,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是司法行政机关强化职能作用的重要载体,涉及对司法行政职能的调整和优化,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培训、管理、考核,能较好地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属性,同时也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开辟了新的空间。
前不久,省司法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以及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选任机关、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内容。近日,两部门在济南召开会议,正式部署在全省范围内推开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按照部署安排,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共分为6个环节:一是确定名额。省院人民监督员名额由省司法厅与省检察院协商确定;市院人民监督员名额由市司法局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原则上按与本行政区域总人口1:100000的比例确定,每个县(市、区)至少5名,全市不超过100名。二是发布公告。省司法厅、各市司法局分别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选任公告,包括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程序、任职期限、报名方式等事宜。三是组织报名。四是资格审查。省司法厅和设区的市司法局与同级人民检察院研究建立完善筛选机制,对推荐、自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察,确保选任公正公平。五是社会公示。六是公布名单。由省司法厅和设区的市司法局分别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目前,各级司法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正按照方案安排和会议部署加紧进行实施,改革试点工作正全面铺开。
齐鲁网:2015年是“十二五”的最后一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之年。请问,明年司法行政工作改革有什么计划和打算?
王本群:做好2015年司法行政改革工作,对于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将在总结前期阶段性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改革、推动改革、利用改革,继续保持改革攻坚的信心和定力,不断激发改革潜力和创新活力。2015年,省司法厅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改革任务:一是完善法治山东建设推进机制。研究建立科学完备的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社会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实行部门单位“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努力构建“大普法”工作格局。推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等以案释法制度,营造良好法治氛围。二是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社区矫正执行体系,争取与省有关部门出台文件,规范省、市、县三级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在市级司法局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县级司法局加挂社区矫正管理局牌子。探索建立队建制模式,利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公益性岗等政策,加强县乡社区矫正专职队伍建设。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探索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经费的保障措施。三是不断深化监狱工作改革。修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完善罪犯计分考核,细化执法标准,严格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不断深化狱务公开,推进狱内法庭建设,推广应用刑罚执行协同办案网络平台,提升执法质量。四是做好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严格掌握选任条件,组织好选任人民监督员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抓好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履职履责情况,建立人民监督员档案数据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改革试点各项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好人民监督员作用。五是推进法律服务及其他工作改革。协调出台文件,推动在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村居(社区)等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积极推动在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制度,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稳步推进公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理顺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体制,增强发展活力。积极参与法官、检察官遴选,探索建立选拔符合条件的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制度。加快推进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进一步规范调查评估的程序和标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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