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敬老院,将获得一定的运营补助。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养老机构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运营补贴由每人每年300元、500元、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600元和720元,连补三年。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2015年1月份,济宁市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自2015年起,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4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加快推进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社区人口规模在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2170平方米、32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上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老旧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要求的,2020年底前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意见》要求,自2015年起,市财政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对已运营、养老床位20张以上、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60元、600元和720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对符合条件、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财政给予7万元的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互助敬老院,市财政给予3万元建设补助。对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敬老院,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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