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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经适房新规解读:4种情形不得上市交易

时间:2015-10-30 11:23来源:济宁晚报 www.yunhepan.com

  11月17日,《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将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市民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以房屋登记日期为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且补缴相关价款后,方取得住房完全产权,并可上市交易。遇有特殊情形的,可由政府回购。

  “对于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之日起满5年的房屋,该居民在取得符合条件证明并缴纳收益价款后,持缴纳政府收益价款证明到市房产交易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并办理取得房屋完全产权手续。”房管局工作人员说道。相应的价款计算方式为:(税务部门核定的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交易计税单价-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单价)×50%×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目前,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辖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易,适用于此《办法》。

  除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之外,《办法》 对两种情形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进行了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满5年年限,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区房地产管理处申请回购。《办法》施行后,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不满5年的购买人,因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将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购买价格交由政府回购或缴纳政府收益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政府收益计算公式:(税务部门核定的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交易计税单价-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单价)×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新规解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1.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以房屋登记日期为准,下同)满5年;

  2.因继承或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转让已购经济适用住房;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1.房屋所有权有纠纷;

  2.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中有不同意转让;

  3.已抵押但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被依法查封限制房产权力;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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