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营生活(资料图)
日前,我市出台《关于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受安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符合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满足士官服役满12年、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至8等残疾及烈士子女由政府安排工作。
2011年11月1日以前、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且符合服役满10年或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等残疾等级的士官;从城镇(非农业户口,且有优待安置证)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为士官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县级人民政府应采取组织介绍、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积极鼓励用工需求的单位招收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相关文件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按每服役1年4500元标准发放补助金;服役现年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安置计划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退役士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
自今年开始,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具体组织退役士兵考核和选岗工作。由退役士兵父母、配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
按原安置办法可以确定,属市直安置接收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民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提供。
选择自谋职业的人员所需自谋职业金,继续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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