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相关要求,近日,济宁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下发文件,确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降至0.5%。
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化解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所产生的收入损失风险,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济宁市生育保险实施以来,在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济宁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费率调整后,全市一年可为参保企业减轻负担近1亿元。调整后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不受任何影响,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生育保险待遇将会逐步提高,为参保职工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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