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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集中整治羊肉及其制品 严打七类违法问题

时间:2015-12-03 19:53来源:济宁晚报 www.yunhepan.com

  寒冷的冬日里,好吃又滋补的羊肉深受不少市民的喜爱。近年来,随着羊肉价格的一路走高,众多不法分子盯上这块“肥肉”,并用病死羊肉、未经检疫的羊肉甚至其他动物肉制品冒充优质羊肉,既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更为社会带来恶劣影响。为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羊肉和有毒有害羊肉制品等违法犯罪,严防“假羊肉”流向餐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畜牧兽医局将联合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羊肉及其制品“规范整治打击”专项行动,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8类问题羊肉逐一检查,不让一类肉漏网

  济宁市食药局局长吴琼告诉记者,作为美味佳肴和滋补佳品,羊肉是我市老百姓主要食用的肉类之一,消费量和需求量非常大。今年,我市省级肉及肉制品抽检监测合格率为94.4%,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可以说全市羊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是好的。不过,我们依然要看到‘害群之马’依然存在,并扰乱整个羊肉消费市场。”吴琼说。据吴琼介绍,当前市场上的羊肉、羊肉卷(片)、羊肉馅、羊肉丸子、所谓的混合羊肉、进口的羊肉及其制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归集起来有八大类:“挂羊头卖狗肉”,掺假掺杂;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羊肉; 超过保质期的羊肉,特别是进口羊肉;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羊肉和“混合肉”;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羊;添加、掺杂毛皮养殖动物的胴体;来源不明、标示不清、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索证索票不全;“瘦肉精”羊肉。“这里尤其需要关注‘瘦肉精’羊肉,在今年国家卫计委进行的山东畜肉及肝脏风险监测中,我省共检测出29起‘瘦肉精’,此外,济宁市级监督抽检中也检测出6批次含‘瘦肉精’问题肉及肉制品。以上8个突出问题,是这次专项行动重点需要解决的。检查过程中执法部门必须采取问题销号制度,逐项排查,不放过任何一个问题羊肉及其制品。”吴琼说。

   屠宰、加工、流通、餐桌,消费全过程整治

  “当下的问题羊肉市场,已经呈现出三大特点,犯罪行为高发、案件难防难控难打、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普遍偏低。尤其是许多问题羊肉是订单式生产或者切片再加工流向餐桌,因此更加大了整治难度。”市公安局副局长孔伟告诉记者,正是针对当下问题羊肉及制品的新特点,此次专项行动创新性地坚持全过程整治。强调从屠宰、生产加工到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的全过程规范整治,在流通经营、餐饮服务环节发现的问题要向上溯源,直至追到生产加工和屠宰源头。各县市区发挥食安办的综合协调作用,主动与畜牧兽医部门对接,将屠宰环节规范整治纳入专项行动;发挥乡镇、街道食安办的作用并加强合作,将未纳入监管范围的羊肉屠宰和生产加工小作坊(业户)纳入监管范围。各县(市、区)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基层监管所全面掌握辖区涉及羊肉及其制品的屠宰、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企业(业户)的数量、分布、规模和质量安全状况。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理清监管边界,对未纳入监管的羊肉屠宰加工点、羊肉制品加工小作坊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明确监管责任人,实施网格化监管。进一步规范羊肉来源,不论是屠宰、生产加工还是批发零售、餐饮服务,进货要有正规的渠道,明确上家是谁,货从哪来。此外,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主动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

  此外,倡导主动公示。羊肉销售单位明示来源,并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口羊肉明示进口,并公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混合肉明示生产厂家,并公示肉的成分、比例;火锅店、自助餐饮单位公示羊肉产地、来源、品牌等信息,提供混合肉的需向消费者明确告知。

   部门联动,“最严标准”严打违法犯罪行为

  这次专项行动涉及食药、公安、畜牧三个部门、多个环节,仅仅食药部门内部便涉及市局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综合科、稽查支队。部门间将协调配合,联合开展执法行动,通过联合执法、检打联动、行刑衔接,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合力。专项行动期间,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稽查机构12331投诉举报中心将对涉及羊肉的投诉举报单独登记,及时受理。源头跨县(市、区)的,移交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转交督办。食药、公安、畜牧三个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四个最严”的原则依法从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将发现的不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移交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目前,济宁市食药局已经在近期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市级监督抽检中安排肉及肉制品监督抽检380批次,并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标称混合肉、产品标示不清、外包装粗糙、直观判断符合假劣和有毒有害特征的羊肉、羊肉卷(片)、混合肉、羊肉制品等开展抽样检测。

   七类违法行为将严打

  1、屠宰的羊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羊肉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2、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羊肉或其制品;3、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羊肉或其制品;

  4、用毛皮养殖动物胴体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羊肉制品;

  5、进货时未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6、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羊肉及其制品的;

  7、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羊肉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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