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记者 张帆)记者从济宁市户籍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济宁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今后,将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登记户口为基本条件,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据了解,在放宽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户口迁移政策的基础上,我市将进一步放宽济宁市市区,包括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建成区的户口迁移政策。济宁市户籍人口,在市区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规定参与当地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济宁市以外人员,在济宁市区同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另外,放宽城市城镇购买、自建、继承住房的落户条件。群众通过合法方式、合法途径获得住宅,具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就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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