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沂市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企业职工教导经费征缴与管理应用新措施。新措施规定征缴标准为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5%征缴,列入成本开支,履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征缴。该措施还对征缴范畴、应用支出范畴、支出方法等作出了明白规定。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根据有关文件精力,联合出台了企业职工教导经费征缴与管理应用新措施。新措施规定,凡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企业职工教导经费,由各级地税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和征收方法统一代征。
征缴标准为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5%征缴,列入成本开支,履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征缴。对从业人员技巧培训请求低、生产经营艰苦的企业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地税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后可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征缴。工资总额指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别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企业职工教导经费计费基数为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对缴费单位企业职工教导经费履行按季度申报征收,超过3个月仍不缴纳企业职工教导经费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加收5‰滞纳金。年度终了时有欠款的企业不得进行税前列支。
企业职工教导经费重要用于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巧等级培训、高技巧人才培训;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嘉奖费用;职工教导培训管理费用以及对应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培训农民工所需费用等。
记者 韩纪功 通信员 王广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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