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代丽丽) 今天上午,卫生部颁布了《食品用香料、香精应用原则》、《食用盐碘含量》和《食品添加剂碘酸钾》的征求看法稿,一并面向社会征求看法。对于食用盐中碘含量平均程度的规定有所下降。
与此前颁布的《食品营养强化剂应用卫生标准》第1号修正单相比,此次颁布的《食用盐碘含量》规定了我国目前应用碘酸钾作为碘强化剂;将食盐碘强化量为20mg/kg至60mg/kg修正为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程度(以碘元素计)为20mg/kg至30mg/kg。
同时提出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群实际碘营养程度,选定合适本地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程度;提出了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容许范畴为碘含量平均程度±30%。
征求看法稿的编制阐明中表现,目前食盐中碘含量偏高,尽管全国程度处于可接收程度,但有约5个省处于过量程度,16个省处于大于合适量程度,因此有下调余地。在实行食盐加碘的10年内,碘过量可使甲亢的危险性进步;可使隐性的甲状腺自身免疫性疾病转变为显性疾病;长期碘过量可使甲减或亚甲减患病的危险性进步。
该标准的重要研制人认为应接收该修正看法,把食用盐中碘含量的平均程度改为20至30mg/kg。这一范畴,可供各省选择的平均程度有多种,即使是严重碘缺乏的西部地区,如选用30mg/kg,碘的摄入量也是足够的;另外按理论值盘算,如果每人每天食用10g盐,可能摄入的碘300微克,除烹调可能丧失20%盘算,每人每天则可摄入最大批为240微克,应当是足够了。即使保存30至40mg/kg,也不会有人选择该范畴的碘含量程度。
在近期屡屡产生因食品添加剂而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之后,今天上午,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应用标准》的征求看法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
此次修订将2007年至2010年卫生部批准的食品添加剂规定纳入该标准。同时对部分食品添加剂的应用规定进行了修订,比如对磷酸、焦磷酸二氢二钠等的应用规定进行了合并,这些食品添加剂可以在批准的应用范畴中单独或混杂应用,最大应用量以磷酸盐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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