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期开学伊始,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自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以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国家发改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违法性质恶劣、弄虚作假、刁难对抗检查、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件,除在经济上给予从重处罚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近年来问题比较突出的学校要加强回访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通知明确此次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除外)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政策落实情况;未达到“四独立”标准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不符合民办学校认定标准要求,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学校标准高收费的行为;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除住宿费政策落实情况;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变相收取借读费的行为;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政策落实情况;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落实情况,在“三限”外以借读生、民办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的行为;公办幼儿园(所)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严禁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为名收取安全管理费、电子识别卡费、门卡费、保安费等费用的政策落实情况;高等学校扩大范围收取研究生学费,以热门专业等名义提高标准收费,继续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初次办理)、押金、保证金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