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日前印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措施(试行)》,请求医疗机构对患者应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收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以供给查询服务或供给费用清单的情势告诉患者。该措施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行。
《措施》规定,医疗服务中的下列信息应当事先告诉患者,按照规定需要签订知情批准书的,应当及时、规范签订相应的知情批准书:患者接收的重症监护、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千元以上)费用项目等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患者接收的超声、造影、CT、磁共振成像等重要帮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医保患者应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应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础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法律法规和临床诊疗规范规定的其他知情批准事项。(记者白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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