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2月1日起,经重新制定过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是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依靠法律手段推进文物保护,适应新形势下文物保护工作需要的重要举措。
据悉,原《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自1990年10月正式颁布实施,1994年修正后一直沿用至今,与上位法《文物保护法》间存在些不衔接、不一致、不配套、不完善的地方。据山东省文化厅副厅长、省文物局局长谢治秀介绍,新《条例》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补充细化:突出文化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突出委托执法、突出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突出田野文物保护、强化对利用不可移动文化的管理、突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如今大规模的公路、铁路、机场建设、旧城改造等项目推进,城市的现代化水平得以迅速提升,而承载着城市历史文化记忆符号的文物和遗址却面临危险。据介绍,仅2009年,山东省文化考古发掘面积达到4万平方米,相当于建国以来山东省考古发掘面积的总和。“考古铲追着挖掘机跑”已是常态,甚至“抢救性”保护行为阻挡不住工程建设的步伐。此外,在巨大的文化资源开发潜力面前,存在忽视文物本身承受能力和保护需要,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导致过度开发、破坏性开发。为此,新《条例》“切合山东文物保护实际、突出重点、富于创新、法律责任明确、可操作性强”,将力争解决两个主要矛盾:保护与建设的矛盾、保护与开发的矛盾。
针对山东省部分县市区还没有专门文物管理机构的情况,《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文物保护委员会”。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聘请一至三名文物保护员专门负责管理并支付合理报酬,这在全国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式首创的。此外,对于国有博物馆、考古发掘单位等作为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的管理流程,《条例》也做出了更为明确、细账的规定,实现全方位、无缝隙管理,填补了多项法律空白。
针对各大项目建设有可能对文物造成破坏,《条例》采取主动性保护,如“基本建设工程应避开地下、地上文物丰富地段。”“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
新《条例》还对违反义务性和禁止性条款明确了在全国文化保护地方性法规中最全面、最严格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化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等情结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处理违法行为时规定不明确、无法可依的局面。
据悉,目前山东省文物局已将今年12月定为“《条例》宣传月”,推动山东文博事业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