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成都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昊分析,7月1日开端实行的《侵权义务法》第80条明文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侵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义务。”据此,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等处所性法规、处所性规章禁止饲养的动物,一旦造成他人侵害,就算侵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管理人也应承担侵权义务。
吴昊认为,既然中华田园犬也属于禁止个人饲养的犬种,那么本案中,伤人犬只的饲养人冯汉品应承担以下法律义务:1、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承担相应行政义务,即警方对其罚款200元;2、根据《侵权义务法》第16条承担人身侵害赔偿;3、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犬只损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垫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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