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患关系中,专业知识的不对等、医护人员应用专业知识对就医者实行帮助、救助,是人们对医生、医院高度信任的基础,也是医生、医院的法定任务和道德标准。
反之,在医患关系中,医术的低下、法定任务及道德标准缺失必会造成他人的毕生悲剧,此案就是一例。
——编辑手记
消息
孕妇产前检查,是实现优生优育的重要措施之一,但由于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业务才能的差别,孕前检查得出的结论也不尽雷同。
孕妇孕前检查后,出于对医院的信任保存胎儿,但生育后孩子畸形。孕妇认为,由于医院产前检查存在错误导致婴儿的“错误出生”,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各种丧失百万元。
那么,医院产前检查的法律定位和法律义务是什么?
不同的检查结论
2005年9月3日,怀孕7个多月的徐梅(化名)到当地幸福医院(化名)进行孕期检查,B超检查印象为:单活胎,晚期妊娠。医生告诉:“胎儿发育正常。”
2005年9月6日,徐梅在丈夫的陪伴下,来到当地妇幼保健院进行B超检查,结论是:“胎儿右上肢畸形?建议进一步检查。”
夫妇二人认为,幸福医院无论是设备、专业知识、医疗程度,在当地属于一流,检查成果应当更有可信度,决定再回幸福医院复查。
他们向幸福医院医生阐明情况后,医生随即为徐梅进行了彩超检查,结论为“未见胎儿发育异常。”
一天后,徐梅再次到幸福医院进行复查,按医生建议分辨进行数字成像、核磁共振两项检查。数字成像检查印象为:“腹部立位片未见异常”;核磁共振成像检查印象为:“胎儿未见明显异常。”
基于信任选择分娩
鉴于幸福医院三项检查都没有发明问题,徐梅没有选择终止妊娠,决定正常分娩。徐梅说:“幸福医院是三级乙等医院,也是全市一流的医院,我没理由不信任这家医院的医疗程度。”
2005年11月23日,徐梅产下一名女婴,但发明孩子右上肢缺失。
2005年12月26日,徐梅拿着2005年9月8日,幸福医院为其做的核磁共振成像胶片来到南京军区总医院会诊,专家会诊看法为:“胎儿核磁共振成像提示右上肢发育畸形。”
幸福医院核磁共振检查材料显示胎儿右上肢发育畸形,但院方医生得出的却是“四肢未见明显异常”的错误结论。如果医院正确进行产前诊断,告诉相干成果,徐梅完整可以选择其他措施。孩子的出生,对父母是个悲剧,对孩子是毕生苦楚,对社会是个累赘!
原告索赔百万元
徐梅夫妇认为,孩子的“错误出生”成果是由医院的错误造成,于是以医院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为由,将幸福医院诉至法院,恳求依法判令医院赔偿残疾帮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力侵害安慰金等各项费用。
徐梅诉状认为,产前检查的重要目标之一是为了筛查胎儿是否健全、健康,被告医院在进行检查时应谨慎看待,充分考虑优生优育对父母的重要性。
被告医院在妇幼保健院的产前检查已表明胎儿发育异常的情况下,更应履行高度注意任务,但被告极端不负义务,敷衍了事。
2005年9月8日,被告的核磁共振检查已显示胎儿右上肢发育畸形,但医院却告诉原告“四肢未见明显异常”,存在重大错误,被告的错误行动致原告丧失了终止妊娠、生产健康子女的机会,给原告造成了宏大的精力侵害及经济丧失。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其错误造成的精力丧失费、残疾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国民币99万余元。
被告拒绝赔偿
被告医院辩称:胎儿四肢畸形不属于常见畸形检查范畴,超声检查胎儿肢体的显示易受地位变更及胎儿身材遮盖等因素影响,因此B超检查成果具有不断定性。
核磁共振等影像学检查,亦同样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如胎儿体位、设备条件等,并非所有的组织结构都能明白显示、病理状态均被发明,其显示的内容有必定的限度,不可能把胎儿所有的畸形都检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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