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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7月起履行新药品目录 自付比例不得超40%

时间:2010-06-09 22:33来源:未知 www.yunhepan.com

  记者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日前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基础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从2010年7日1日起履行新版《药品目录》。据懂得,该《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固持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更,适当扩大了用药范畴和进步了用药程度。

  据介绍,《药品目录》是在国家2009年版医保药品目录基础上,经过基层推荐和专家遴选评审,提出我省调剂增补品种合并形成的,是基础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根据及标准。

  据懂得,《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础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消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应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产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础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履行。

  《通知》指出,兼顾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础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蒙受才能,先设定必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础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但设定个人自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药品目录》中自付比例为省本级兼顾管理规定,各地可参照履行,或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在征求卫生、药监、财政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看法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基金运行实际另行断定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对于国家免费供给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础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应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畴的,基础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畴的,基础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通知》请求,各兼顾地区要严格履行我省基础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金支付范畴的医院制剂清单,但不得以任何名义调剂《药品目录》或另行制定药品目录。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应用情况,做好《药品目录》内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通知》指出,各地要加强《药品目录》应用情况的监测与分析。通过统一药品代码,完善分析指标,逐步建立药品应用情况的监测分析系统。要充分利用药品应用情况基础数据,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药品的重点监测,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用监管措施,以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动的把持。

  《通知》请求,各地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用《药品目录》的管理。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守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应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白相应的处分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用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雷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本网记者 王霜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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