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发和管理70周岁以下老年人《老年人优待证》、70周岁以上老年人《寿星优待证》,办证的老年人凭其身份证明向属地社区或村委申请,经区,县老龄上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老龄丁作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离休证》、《孤寡老年人优待证》、《残疾老年人证》的办理分辨由市老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组织实行。
第十九条 外埠老年人凭其暂住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市老龄办办理《老年人优待证》或《寿星优待证》,享受第四、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有关优待。外埠离休干部凭《离休干部证》享受第七、九、十、十一条优待。
第二十条 为老年人供给优待服务的单位,应当在窗门等适当地位设定明显标记,颁布优待内容及根据,接收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措施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行措施和优待政策,并报市老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市老龄委负责组织实行,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各自职责方位内协同实行本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市政(2004) 1号文件同时废除。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