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国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老年人优待措施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国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老年人优待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履行。
桂林市国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桂林市老年人优待措施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联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寿星优待证》、《离休证》、《孤寡老年人优待证》、《残疾老年人证》享受本措施规定的优待。
第三条 本措施实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县,自治县及城区。
第四条 老年人凭证就医享受以下优待:(一)60周岁以上老年人到医院就珍,享受挂号、看病、划价、取药、办理住院手续等优先待遇:(二)孤寡老人、残疾老人和70周岁以上老年人,因突发病使州救护车,出车费按半价收取,到普通门诊看病挂号费用全免。
第五条 农村“五保”老人和贫困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个人应交纳资金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减免: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给予必定的医疗费用补贴。卫生医疗部门为本地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供给一次免费体检。
第六条 城乡老年人,无劳动才能、无生活起源、无供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供养人和扶养人确无供养才能或者扶养才能的,要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救助范畴。
第七条 老年人凭证进入围有和以国家投资为主的收费公园、风景区(点),可优先购票游览园中园及岩洞,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孤寡老人和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第一门票;
(二)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可半价购置第一门票。
第八条 其他性质投资开发、经营管理的公园、风景区 (点),应根据各自的实际,参照本措施的规定,给予老年人相应的优待。
第九条 老年人游览“两江四湖”,凭证享受旅行社团队优惠价。
第十条 各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合在重阳节当天应对老年人履行免费开放。
第十一条 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和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办理意外损害特约保险。
长途客运、铁路、民航客运向老年人捉供优先购票和优先高低车、飞机服务,在车站、机场设立老年人候车室或必定数量的老年人专用座椅。
第十二条 老年人进入国有和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市、县 (区)体育部门主管的乒乓球、羽毛球等运动场馆健身凭证享受1,5元/次的优惠价格,进入上述性质的网球、游泳馆等场馆健身及观看公益性赛事(商业性比赛或演出除外),凭证享受对外价格的五折优惠。
第十三条 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初装数字电视(不含机顶盒费用),凭证享受半价优惠。对安装水、电表和交纳水、电费用确有艰苦的孤寡、残疾老人,供水、供电部门要供给优先、优惠和,上门服务。
第十四条 大型商场、连锁店、煤店、液化气站等公共服务场合,应制定方便、照顾老年人的措施。
第十五条 老年人在其产权成承租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城乡贫困家庭老年人逝世,丧葬殡仪服务费减免;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公益事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簿资筹劳任务。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受理涉老案件,遵守就地、就近、及时、优先的原则,供给热情周到的服务;对交纳法律服务费用和诉讼费用有艰苦的老人,依有关规定给予缓、减、免的优惠。各级公安机关对涉及老年人的案件要及时查办。
第十七条 一百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补贴金;对9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根据各县、区的财力情况,提倡给予适当的补贴。经费由县区财政累赘,民政部门发放。各地要认真落实打算生育家庭嘉奖扶助保障制度。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