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修正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正稿》)。
《草案修正稿》提出,对因参与艾滋病的防治工作或者因履行公务沾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才能或者逝世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抚恤。直接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容易产生艾滋病职业裸露相干工作的人员应当享受岗位补贴,具体措施由自治区国民政府制定。
该条例出台后,新疆从事艾滋病防治的工作人员会得到补贴,艾滋病病毒沾染者和艾滋病患者也将享受到更多的治疗和救助。新疆的农村艾滋病患者、城镇经济艰苦艾滋病患者,以及沾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有望享受免费药品或治疗。
首先, 《草案修正稿》规定县级以上国民政府应当向艾滋病患者供给四项关心、救助措施,即:向农村艾滋病患者和城镇经济艰苦艾滋病患者免费供给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农村和城镇经济艰苦的艾滋病病毒沾染者、艾滋病患者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沾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向接收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供给咨询和初筛检测;向沾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供给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其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治疗艾滋病的药品列入基础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畴。
第三,艾滋病病毒沾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如果因病致贫,将被纳入政府救助范畴,给予生活救助。
为了下降艾滋病的沾染几率,该《草案修正稿》规定,鼓励和提倡国民婚前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并接收医学咨询服务。
艾滋病病毒沾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当将病情事实告诉与其有性关系者。不及时告诉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把持机构征得本人批准可代为告诉,并供给医学领导。
此外,《草案修正稿》还规定,如果艾滋病病毒沾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艾滋病,以及采供血机构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供给给医疗机构,构成犯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义务。(韩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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