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6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监督局近日发函,就《食品用香料、香精应用原则》(征求看法稿)向各有关单位公开征求看法。
食品用香料、香精应用原则
(征求看法稿)
1.在食品中应用食用香料香精为的是使食品产生、转变或进步食品的风味。食品用香料一般配制成食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
2.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应用,附表中所列食品没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法规另有明白规定者除外。
3.用于配制食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应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应用卫生标准》的规定。用物理方法、酶法或微生物法(所用酶制剂必须符合GB2760的有关规定)从食品(可以是未加工过的,也可以是经过了合适人类花费的传统的食品制备工艺的加工过程)制得的具有香味特征的食品或天然香味复合物1)和由食品制得的热反应食用香味料2)可用于配制食用香精,也可直接用于食品。
4.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效的食品香料,在食品中施展其他食品添加剂功效时,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例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纳提取物、二醋酸钠、琥珀酸二钠、磷酸三钙、氨基酸等。
5.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对其生产、贮存和利用等所必须的食用香精辅料(包含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食用香精辅料应符合以下请求:
5.1 食用香精中容许应用的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用香精标准的规定。在达到预期的后果下尽可能减少应用品种。
5.2 作为辅料添加到食用香精中的食品添加剂在最终食品中以不起技巧功效为目标,它们的应用量应下降到合理的最低程度。
6.食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请求》标准。
7.凡添加了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应按照国家相干标准进行标识。
注1) 天然香味复合物(Natural flavoring complex)是一类含有食用香味物质的制剂。
注2) 热反应食用香味料(Process flavoring)是指为其香味特征而制备的一种产品,由其本身容许用作食品、或天然存在于食品、或容许用于热反应食用香味料的组分经过食品制备工艺制得的。
《食用香料、香精应用原则》(征求看法稿)编制阐明
一、基础情况
根据《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委托起草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等相干规定的函》(卫监督食便函〔2009〕375号),卫生部监督局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把持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起草《食品用香料香精应用原则》。
中国疾病预防把持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接到任务后,组织上海香料研究所、中国香化协会和部分香料香精生产企业组成了起草工作组。工作组收集和翻译了国内外相干材料,参照CAC《食品用香料、香精应用指南》(CAC/GL 66-2008)召开多次工作会议完成了草案起草工作。
二、应用原则的重要内容和根据
1.指明除少数食用香料能直接用于食品加香外,一般均配制成食用香精后应用。这是因为绝大多数食用香料其香味是不完整的,很难直接参加食品中使食品产生典范的完整的香味。根据CAC/GL 66-2008等规定,食用香料香精不得直接花费,应加于食品后花费。这是因为一方面,食用香料香精从口味上难以直接花费;另一方面,食用香料是按加香食品中该香料的估计浓度(即裸露量)来评价的。
2.食用香料香精可用于各类食品加香,按生产需要适量应用,即不规定应用范畴和应用量。附表1列出不得加香的食品名单。这是根据澳大利亚等国规定,联合我国实际有选择性地规定的。例如,既然叫纯乳,当然不得加乳香香精,若加了乳香香精,那么该乳就不是纯乳,应称为加香乳。
3.配制食用香精的食用香料必须是经过安全评价并已列入 GB2760的品种,这是显而易见的,与世界各国的食用香料法规一致。但是用物理方法、酶法或微生物法从食品制得的天然香味复合物以及由食品制得的热反应食用香味料可以不经评价和批准即可用于配制食用香精,也可直接用于食品。这是因为它们本身可视作食品,欧盟法规No. 1334/2008(2008.12)《关于食用香料香精和某些具有香味性质的食品配料在食品中的利用》条款8对此有同样明白的规定。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