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已婚妇女汪某到苏州一美容医院做隆胸手术后,竟遭遇无尽的烦恼:生下女儿却无法哺乳,乳房长期胀痛甚至萎缩畸形,最后不得不切除一侧乳房。为此她把医院告上法院索赔。一审法院判医院担责三成,二审法院发明给汪某做手术的医生当年竟没有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资格,改判医院承担全部义务,赔偿受害人共计15.2万元。汪某成为国内寥寥几位能够获得全部赔偿的注射隆胸手术受害人之一。
术后一年怀孕排乳呈现异常
2002年6月16日,23岁的女子汪某刚刚再婚不久,她十分重视修身和美容,偶然看到苏州一家美容医院的美容广告后,她便瞒着家人来到医院,由一位成姓医师主刀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注入丰胸手术。
汪某严格按照“术后须知”,到手术一年后才敢怀孕。2004年10月,汪某生孩子后开端哺乳,几天后却发明乳房无法正常排乳。汪某即时去医院就诊,但乳房硬块就是不能打消,情况甚至越来越严重,乳房最后肿胀到平时的三四倍大。痛不欲生的汪某来到苏州市立医院做了左乳脓肿切开引流术,当时引流出脓水竟达到1000余毫升。此后几年间,汪某频繁地去苏州各大医院治疗,但病情始终不见好转。2007年3月,医生建议汪某切除乳房。
一次失败的手术让她丢掉了工作,和丈夫情感呈现了危机,更让她不安的是由于注射材料渗透进了乳汁,这对她女儿的潜在影响更是可怕。汪某多次找到医师成某和美容医院请求赔偿,却遭到拒绝。2008年4月,汪某来到苏州沧浪区法律支援中心求助,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胡艺平律师作为法援律师,批准为汪某代理诉讼。
一审:不构成医疗事故,判院方担责30%
随后,汪某将美容医院告上苏州市平江区国民法院,赔偿共计18.2万余元。胡律师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苏州市医学会在鉴定结论中虽然指出患者侵害成果与隆胸注入材料有密切的相干性,但同时又认为“手术进行的当时国家容许应用英捷尔法勒材料进行整形美容手术,医方未违背相干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认定此次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2009年8月3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分析看法中认为,隆胸的凝胶物质注射部位不当,误伤、误注入乳腺组织,因此认定美容医院存在必定错误。2009年11月23日,苏州市平江区法院判决医院方承担30%的赔偿义务,并赔偿原告5.2万余元。
二审:手术时医师未取得资格,判院方全额赔偿
一审后,原被告均对判决成果不服,相继上诉至苏州市中级国民法院。二审过程中,沧浪区法律支援中心又指定了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邵明律师承办案件。邵明律师在上诉看法中指出,汪某因为手术并发症迫不得已切除一侧乳房,身心受到宏大损害,因此诉请法院判决院方承担全额赔偿。
经过调查,汪某和律师还提出了令人吃惊的质疑:“根据2002年6月16日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措施》的规定,被告医院没有从事医疗美容外科的资质,且该措施规定医疗美容服务履行主诊医师负责制,而被告成某2002年手术时并没有取得主诊医师资格,构成非法行医。
同时,医院方在手术前也没有书面告诉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等,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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