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打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计划,联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计划,报同级国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三)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请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雅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堆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义务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逝世角,街巷路面广泛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裸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四)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收运;重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含高压冲水)≥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五)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请求。省会城市和东部地区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90%,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六)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请求,布局合理,数量充分,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请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记标示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请求。
(七)各类市场要科学计划、规范管理。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请求;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和蔬菜农药现场检测机构,适时开展监管和检测工作;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亮证经营;严格把持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理和消毒设施完善,履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干净卫生。全市无违禁野活泼物销售。临时便民市场、劝导点设置要有短期打算,并采用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国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服务管理规范》请求的农副产品市场≥70%。
(八)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请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发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干净,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行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请求,厕所、洗浴间保持干净。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九)城市绿地系统计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建成区绿化笼罩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
(十)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干净,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一)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产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坏事故,上一年无重大违背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二)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或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采用主动监测的城市,全年精良(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采用手工监测的城市,年均值要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处于全市域范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全市辖区内未产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严格履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计划、标准、监测规范(《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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