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日),(河南)省卫生厅颁布《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措施》,该措施将于10月1日起实行。
暂行措施规定,全省各地司法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建医疗纠纷国民调解组织——医疗纠纷国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专、兼职国民调解员组成,3日内答复是否予以受理。
医疗纠纷产生之后,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协商解决,可以由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纠纷国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依法向国民法院提起诉讼。
暂行措施规定,医患产生纠纷时,患方有下列行动之一,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捣乱医疗秩序构成的违法犯法行动:
(一)在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合内挑衅滋事的;(二)在医疗机构重要出入通道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捣乱医疗秩序,造成必定成果的;(三)凌辱、毁谤、要挟、殴打医务人员造成必定成果的;(四)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五)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构的财物和文件材料、档案材料,不听劝阻的;(六)掠夺患者、他人或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干的医疗证物(药品、卫生材料、器械等),经劝告无效的;(七)其他捣乱医疗机构正常办公秩序的行动。邢进 实习记者 宋建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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