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旅行社不退5万保证金?
该起纠纷要从3年前说起。何先生诉称,他为姐姐何小姐办理韩国旅游签证手续,委托深圳市鹏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康辉旅行社)办理。2007年11月26日,康辉旅行社员工刘某到何先生处出具了一份关于收取何小姐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存折等物品收条,用于办理韩国旅游签证所用。
同年12月3日,康辉旅行社出具了一份《收款收据》,上面写着:“今收到何先生代何小姐办理韩国签证保证金5万元,2008年1月30日前退回保证金。”同日,何先生将5万元汇入康辉旅行社账号。何先生诉称,后来,姐姐签证手续办妥,手续费也已交清,但旅行社方面却迟迟不退还5万元保证金。
而对此说法,康辉旅行社则表现,何先生所称的刘某基本不是该旅行社的员工,何先生与刘某之间的委托关系与旅行社无关,何先生供给的银行进账单也显示,何先生是将5万元汇入刘某的个人账户,并未转入旅行社账户。何先生所持的《收款收据》很可能是刘某私刻印章所为,他们已向警方报案。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何先生不足以证实其姐姐与旅行社存在委托签证合同关系,有关司法鉴定显示,《收款收据》与《银行进账单》是同一人书写。《收款收据》存在重新填写和变造的痕迹,因此,对该《收款收据》的真实性法院不予采信,何先生向案外人刘某个人账号汇款的行动与康辉旅行社无关,据此法院驳回了何先生的诉请。
二审:
需鉴定相干证据
何先生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昨日二审法庭上,双方均委托代理人出庭。何先生方上诉认为,他是在康辉旅行社的营业点接触到旅行社员工刘某的,由刘某具体经办相干事宜。何先生的代理人表现,当日刘某曾请求给付现金,何先生感到不稳妥才提出汇款,刘某表现收到钱后将转给公司。
康辉旅行社方则保持其一审的观点,称刘某不是旅行社员工,刘某收取何先生保证金的行动与旅行社无关。同时,他们认为何先生提交的《收款收据》存在明显变造的痕迹,不能支撑其诉求。
法官当庭提出两项鉴定请求,一是请求何先生及其姐姐在规定时间到法院,配合做相干笔迹鉴定,同时请求旅行社方面就《收款收据》的印章真伪进行鉴定。
旅行社方认可《收款收据》上的印章是真实的,但认为该收据经过变造,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而何先生方则表现,何小姐目前在国外,需要接洽才干断定何时能回深圳作笔迹鉴定。此案目前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