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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乙肝携带者未被禁止从事公共服务

时间:2010-06-17 16:05来源:未知 www.yunhepan.com

  记者从卫生部获悉,由卫生部修订的《公共场合卫生管理条例实行细则》日前面向大众,公开征求看法。即日起至7月2日,大众,可登录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查阅该文件的征求看法稿,并提交建议。

  对于近期大众,关注的在公共场合禁烟问题,此次征求看法稿指出,“公共场合应当在禁止吸烟的区域设置醒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记,公共场合设置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并应当具有独立的排风系统,公共场合不得设置主动售烟机”。

  征求看法稿还提出:公共场合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且在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指出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沾染病,以及患有运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安排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但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未在被禁止之列。

  征求看法稿同时请求,公共场合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合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合范围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合经营者还应当采用措施下降噪声。公共场合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应当采用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记者代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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