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被骂以后,经法律道路获得赔偿,是件可喜的事儿,然听着法官的见解,如同被泼一头冷水,且莫名其妙。即便同性恋仍未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可为什么会对人格造成减损呢?反过来说,那么如果,被骂的人真的是同性恋的,他还能以上述理由,或法官的更新见解,申述得直吗?再者,根据“官话”,如果是同性恋、“gay”的,他的人格就显然是有问题了吗?姑勿论判决是否合理,可这位法官的话,他判决的观点、角度,看来很有问题,并不可取,他的言论,多少贬损了同性恋者,也建议被告以此上诉,或有机会颠覆本来判决也说不定。本来认为,是次案例,判决,能为不少同性恋者争了口吻,多一些公平看待,谁知道,只是一大口唾沫。仅仅是阐明了gay和“正常人”,“一般人”的分辨,gay的这个词儿,本来会减损你的人格,所谓一言兴邦,一言丧邦,从中可见一斑!
以我自己为例,从小学六年级开端,就开端被不相干的人喊作“na形”,以至后来、现在,被所谓的家人嘲作“na精”,“gay仔”,说的人还感到有趣、过瘾呢!所以,对类似“称呼”、叫嚷,那种感受和滋味,我是明白的。因为并非善意称呼,而是居心的凌辱。然而,Gay本来的意思是快活,到了现在,这个词义已被其他字代替,它却成了一个被不少人当作贬义的词儿,肆意地用,用来凌辱、嘲笑同性恋的人。如今,十多个发达国家或地区已批准、容许同性恋合法化,倘若我国也能借鉴学习,确定性取向的自由,勇于尝试破旧,开创新的风气,既是一次进步,也信任能让他国刮目相看,更重要的,是还以同性恋者的一片天空,新鲜空气,渐渐减少类似“逝世gay”的冷嘲热讽,荒谬幼稚。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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