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能明白,所有的犯法分子,除非是遭遇重大打击精力失常的,一般意义上的都是缺乏对生活的信心,和缺乏社会附属感。就是说,他们在面对,职业,社会,性的时候,无法做出一个相得益彰的解决措施,而选择自闭,选择自暴自弃,最终走向犯法道路,其最基本点,一是来自己自身的生理、心灵缺点,二是来自教导,当然也有来自社会因素的,但是相比前两者,存在率要小得多。
生活的意义怎样,是一个无法摸索到底的问题,但是却可以拥有一个简略的概念,就是职业,社会和性。这是一个连环关系,是必定性的牵制与发展,相得益彰这个成语在此时就显得尤为重要。基础概念已经告诉大家了,毕竟怎样实行?说实在的,我也很迷茫,大家一起努力吧。此篇是我看《自卑与超出》前几页的感悟,写下来盼望能自警,更多的是盼望能给大家有帮助。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