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根据来自于2003年9月1日实行的《中华国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目前,所谓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为数不多,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却名目繁多,令人眼花纷乱。再此,机构和项目是两个不同的指向,在条例中有着明白的界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按照目前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最具特点的应当就是如《中外合作办学不能盲目跟风》中所描写的西交利物浦大学和宁波诺丁汉大学。
而中外合作办学由于联合了中国和国外的教导资源以及文化,到底该如何联合和融合该是最大的问题。因为中西文化的碰撞在历史上已经被讨论过无数次,而在新世纪的今天,再次提上日程。到底是历史的轮回还是推陈出新,这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一问。往往,中外合作办学拿着自己的招牌便是全英文教学,但这个全英文教学的招牌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应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础教学语言文字。”可见,当招生的宣传与条例打架的时候,谁也没有看见其中的漏洞,人们只感到到全英文的教学环境真的是与众不同而已。
但实际上,按照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导机构的请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国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也即,既然在中国办学基础上不能脱离中国的政治尤其是中国的国情。对于那些在国内普通高校内的公共政治课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责无旁贷进行引进,否则便没有办学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外合作”而是“外国独办”了。而这样的融合是最为艰苦和艰辛的事情,当改革开放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市场经济的时候,中外合作办学随后也风起云涌了。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我国教导事业的组成部分,但是公益性事业。但其高额的学费一直成为人们诟病的话题。按照目前的学费,西交利物浦大学2010年新生的学费是六万一年,宁波诺丁汉大学的学费也是六万一年。但其中诡吊的是西交利物浦大学2010年之前的四个年级学生的学费却是五万一年。即六万一年的学费从2009年到2010年之间的过渡是具有一万元的涨幅的,那么,这个涨幅之后,为什么只是2010年及其之后的学费涨了而之前的学费没有涨呢?这是一个悖论。假如说,教导成本上升,那么,之前的学生成本就不上升吗?这样的学费分水岭的形成对于两边的学生就是一个不公平的课题。
而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级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艰苦学生赞助政策系统的看法》中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干标准。”2010年在“五年”的范畴之内,而2006年的学费标准是五万。可见,学费的涨价跟“看法”的精力是相左的。而按照《中国青年报》的介绍“以办‘世界认可的中国大学和中国土地上的国际大学’为目标的西交利物浦大学之所以能够专心办学,是苏州市政府的投资作后盾。这所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畔的高校,全部基础建设及后续建设均由苏州市政府承担。既然“全部基础设施及后续建设均有苏州市政府承担”奈何将学费从五万一年涨价到六万一年呢?令人匪夷所思。
中外合作办学既要有自己的特点,又要联合中外教导的特点。一不警惕就会流入俗套中去,成为教导界的实验品。宁波诺丁汉颁发的是诺丁汉大学的学位,而西交利物浦颁发的是利物浦大学的学位和西交利物浦大学的学位。即后者具有中外两个大学的学士学位文凭,但由于存在的2+2模式,后两年在英国利物浦大学的学生基本没有应用汉语文字教学过,凭什么获得中国教导部颁发的文凭呢?这个问题更值得人们沉思。这明显是教导历史上的急功近利行动导致的直接成果。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