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史,从改革开放之后的80年代之后开始历经萌芽时期、探索时期、发展时期、成熟时期。目前,举国望去,似乎形成了一个中外合作办学的“百家争鸣”局面,但是只有细细观察就不难发现,这其中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正好组成了中外合作办学的“病”,正是因为有这些“病”的存在,导致中外合作办学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与波折。
首先,“项目”与“机构”鱼龙混杂。由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同属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范畴之内。但在外人看来,对于他们的区别真是“雾里看花”,看不清楚,说不明白。其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资质要远远低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后者又可以分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这样来进行排序,按照办学的资质上来说,由严格程度上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凡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都是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即在招生的时候无论他们怎样吹嘘,都不要相信那些项目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配套法律法规的滞后。尽管,中外合作办学已经在中国走过了二十几年的历程,但在实际上,对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有2003年公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并且这样的一条国务院规定的条例还没有上升到部门规章的高度上。因为法律法规的滞后导致了在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漏洞,这是一种制度上的漏洞,需要从根本的制度规范上入手,增加对于中外合作办学进行规范的文件。只有这样,才能让中外合作办学能够沿着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稳步前进,否则,中外合作办学在现实中就会遇到很多盲区,导致其发展滞后。
第三,教学与行政如何有机“融合”。往往,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存在着教学与行政一体化的现象。因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资质问题,很多师资90%以上都是本校外国语学院的教师进行的兼职授课。因为海外教育学院本身就作为一所独立大学的一个学院存在的,这就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普通高校的遭遇。但在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教学和行政如何有机“融合”这是一个最大的问题。这个有机“融合”包括语言、待遇、福利上。否则,会出现中外合作办学教学与行政的“二元结构”,那么,这样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就会出现“冰火两重天”的局面,无论对于组织的持续性发展以及教学与行政的和谐进步都是一种伤害。
第四,“中”与“外”的比例如何协调。既然是中外合作办学就必然涉及到“中”与“外”的比例如何协调的问题。这包括,中文课程与外文课程的比例,国内教师与国际教师的比例,学生中中外学生的比例问题,行政员工中中外员工的比例问题。因为无论倾向于哪一个方向都是一种对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违背,否则就会陷入“土洋结合”“不中不洋”的半吊子中去。在实际的操作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往往强调国际化以及英语化,其中过多的强调这样的特色就是对于“中”的偏废,这样,只能走上一条越来越是“外办”机构,而不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了。
第五,“公益性”和“盈利性”的冲突。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属于中国教育的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但在实际的操作中无论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还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费用都会远远高于国内的普通院校。这就让人不得不怀疑对于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督机制应该如何建立健全起来,进行阳关监督。否则,中外合作办学就难以实现“公益性事业”的目标,走上一条“盈利性”的教育产业化链条上的棋子的道路。自然,这是中外合作办学不应该走的一条道路,阳光底下没有腐败的事情,这就要求阳光,阳光,再阳光。只有在阳光之下,所有“腐败”和“隐形”的东西才会没有地方遁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