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18日专电 记者18日从财政部获悉,为防备处所金融企业呈现财务风险,增进处所金融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日前印发《处所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措施》,加强财政部门对处所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处所金融企业的财务行动。
据介绍,新出台的《措施》共7章38条,包含总则、财务登记、一般财务监管、处所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财务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和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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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明白,处所财政部门是处所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处所财政部门实行财务监督管理的范畴包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花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依法取得金融业务允许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规范处所金融企业的财务行动,《措施》请求建立处所金融企业财务登记制度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并对处所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抵债资产、不良资产的处理以及呆坏账核销等重大财务事项作出原则规定。
此外,《措施》还明白了处所国有金融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年金计划、企事迹效评价、负责人薪酬和长期股权鼓励等重要财务事项的管理权限,并提出了处所财政部门对处所金融企业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请求。
财政部指出,处所金融企业是我国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处所金融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治理结构,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任务更加急切。为支撑处所金融深化改革,处所财政部门既要应用多种政策措施领导和鼓励处所金融机构改良金融服务,也要防备和把持处所金融风险,保护好区域金融稳固。
财政部表现,《措施》的出台,将有助于处所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施展财政作用。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处所金融企业的财务行动,防备处所金融企业因财务风险引发金融风险继而转为财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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