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动,促使其进步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护市场秩序,昨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动准则》、《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动准则》和《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动准则》。
证监会三份准则监管对象从基金、券商、期货等从业人员直到证监会工作人员,此举可谓“清算门户”。根据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平原则,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机密、所在机构机密、投资者的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任务。从业人员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当保守投资者或者原所在机构的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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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方便为本人、亲属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遵照国家关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和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工作人员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应当遵照中国证监会回避规定,不得违背规定在监管对象中任职;此外,对于基金和券商,证监会也有严格规定,例如券商不得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违规向客户供给资金或有价证券、对外流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引诱客户买卖该种证券。基金不得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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