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8月19日,国土资源部公开通报了七宗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其中涉及西安立丰御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海公司”)伪造公文骗取办理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13号地块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1001厂项目”)土地手续一案。2010年8月20日,有关媒体发表了《任志强华远地产疑曾伪造公文?》一文,将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地产”)与御海公司伪造公文一案相联系,因该文章及相关媒体报道内容与事实存在巨大差距,严重误导了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给华远地产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为澄清事实,华远地产特对1001厂项目的整个合作过程及有关事实说明并公告如下:
2005年7月19日,立丰(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丰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1001工厂(以下简称“1001工厂”)签署《合作建房合同》及《合作建房补充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发1001工厂项目,并明确约定由1001工厂负责军队内部合作建房报批手续的办理,负责领取《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立丰公司负责地方土地相关手续的办理。
2006年7月20日,御海公司成立,立丰公司出资占其注册资本的100%。
2006年9月22日,北京市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北京华远”)与立丰公司签署《合作开发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立丰公司负责办理各项地方审批手续,包括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取得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负责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1001工厂项目全部拆迁工作,使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具备以上条件后,原北京华远负责后续的项目投资及开发建设工作。在御海公司完成前期手续及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前, 御海公司由立丰公司控制并负责管理。为防范立丰公司管理御海公司期间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2007年6月10日,原北京华远与立丰公司签署了《合作开发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明确了如下原则:在立丰公司管理御海公司期间,未经原北京华远书面确认的一切文件均不对原北京华远发生效力,相关后果由立丰公司自行承担。
2007年1月25日,御海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原北京华远持有御海公司80%股权,立丰公司持有御海公司20%股权。并约定立丰公司负责办理1001工厂项目土地审批、出让等前期手续的相关责任,在完成上述工作前,御海公司仍由立丰公司管理和控制。
2007 年 6月14日,立丰公司、1001工厂与御海公司签署《合同书》,明确约定将前期立丰公司与1001工厂所签署的合同权利义务转移至御海公司,但前期合同中立丰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概与御海公司无关,由立丰公司与1001工厂自行协商解决,御海公司的利益不受该等违约行为的影响。
2007年6月26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文件和“合作建房合同”与御海公司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2007年6月27日,御海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7年6月29日,御海公司取得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西安立丰御海公司和1001厂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批复》(市国土字【2007】第186号),批复中明确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后营(2006)250号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2006)军地证第165号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批准同意合作建房事宜。同日御海公司取得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印发立丰国际购物广场项目备案确认书的通知》(市发改投发【2007】343号)。
2007年7月6日,在御海公司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获得了政府以上相关批复的情况下,立丰公司向原北京华远移交了御海公司证照、公章及相关财务资料。2007年7月26日,立丰公司向原北京华远移交1001工厂项目相关资料。与此同时,立丰公司继续按照与原北京华远签署的《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包括拆迁、交地等其他未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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