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最新出台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通知的意见》,指出要"着力调整房地产开发结构,转变房地产发展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文件强调了"为促进房地产业转变发展方式",要求"财政、税收、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快研究制定鼓励住房租赁的优惠政策,解决商品住房空置率高的问题"。
海南或是本轮空置率大讨论以来,首个对该问题明确表态的地方政府。
而当前空置率纷争难息,已经俨然演变成一场持续了至少月余的大讨论,并与"连续6个月以上电表读数为零"、"水表少走或不走"等限定词及"晒黑灯照"这样的网络语汇联系起来,这个单纯的统计指标就此贴上或严肃或嘲讽甚或愤怒的多种标签。而现实是,空置率概念依然纷乱,空置房问题依然无解。
针对这些乱象,《中国建设报·中国住房》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试图厘清空置率概念及其背后与行业、经济的关系。
统计口径能否统一
统一空置率概念、统计空置率很困难吗?这关键在于统计口径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住宅处处长、研究员文林峰指出,西方引进的概念"空置量",是指凡是已建成达到入住标准但超过半年无人居住的房屋都属空置房屋,包括新建未售和已售未住两种情况。对此,一直研究并关注空置率问题的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名誉副会长包宗华给出的国际定义基本一致,只是时间有些差异,他说是"空置1年以上"。
而国内的"空置量"概念,官方一直沿用上世纪90年代出台的"空置商品房"指标,即统计年度到12月31日已建成而未售出的商品房。这与西方的空置房概念有根本的不同。
而为何国内要采取"新建未售商品房"算作空置房概念呢?据包宗华介绍,这有其历史渊源。
上世纪90年代初,国内仍在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在那个住房短缺时代,"零空房"成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上世纪90年代后期,住房商品化启动,统计空置率的口径首次调整,开始考察卖不出去的商品住房面积在新建住房中的比重。
2003年,建设部门对空置率指标提出3条补充意见:住房建成1年以内尚未销出的为待销商品房,1~3年内未销出的为滞销商品房,3年以上未销出的为积压商品房。对住房管理部门来说,这种区分显然有助于更清晰地把握供应情况,但在统计部门而言,要跟踪同一套住房3年甚至5年以上,来区分其为滞销还是积压商品房,难免加大操作难度。于是,统计部门按第一条意见提供"新建待售商品房"的统计,不再提空置指标,事实上就是目前沿用至今的"空置商品房"概念。
了解了这段统计口径的演进历史,我们不难看出,目前大讨论中的空置房概念是指西方的空置量概念,而官方统计概念是国内的"新建待售商品房",两者的巨大差额在于"已售未住"的这部分。这就说明,在计算空置率的公式里,分子尚且存在巨大差距,何况分母在国内也不统一(有的用当年建成商品房总量,有的用前面3年建成商品房总量,有的用全部累计商品房总量),结果大相径庭,遑论空置率准确与否?
可见,统计口径面临着要否改革以及如何统一的问题。而最近,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盛来运又表示,商品房待售面积和空置面积不是一个概念。关于空置,他的定义是:"空置面积是指已经售出后住房处在闲置无人居住状态的面积。"这一定义显然是此前所未出现的,即前述"已售未住"部分。毫无疑问,这又增加了概念的繁乱。
盛来运同时承认,目前空置率统计还是受限于统计口径问题,包括"空置的状态和时间标准"、"住房的面积、结构"总量,其解决之道则在于"大规模的住房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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